
井下煤仓喷浆建设方案,煤矿巷道喷浆
电氧焊作业的安全管理规定
1、第四条、井下、井口房及选煤厂煤仓实施电氧焊施工的人员必须是矿在编正规队组,严禁多营、外建队、厂家等井下非矿正规在编队组在上述地点进行电氧焊作业。如多营、外建队、厂家等因工程施工需井下使用电氧焊时,需申请由矿在编正规队组进行电氧焊措施的审批和实施电氧焊作业。
2、第二百二十三条 井下和井口房内不得从事电焊、气焊和喷灯焊接等工作。如果必须 在井下主要硐室、主要进风井巷和井口房内进行电焊、气焊和喷灯焊接等工作,每次必须 制定安全措施,并遵守下列规定:(一)指定专人在场检查和监督。
3、氧焊操作前务必确保设备安全。乙炔发生器、氧气瓶和管路的连接件需紧固无松动、破损和漏气,且不得有油脂污染。氧气瓶、乙炔管若存在漏气、老化等问题,必须更换。保持管路清洁,无杂物。操作步骤分为气焊和中压式乙炔发生器操作。
4、氧焊,也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气焊,明确要求持证上岗。氧焊是电焊作业的一种,电焊作业本身具有诸多危险因素,因此被归类为特种作业。根据安全管理规定,所有从事此类工作的人员必须接受安全知识和业务技能培训,通过考核并取得特种作业证书后,才能正式上岗。
5、井下烧焊安全技术措施 (1)气割工作地点的前后两端各10m的范围内,应是不燃性材料支护,并应有供水管路,有专人负责洒水。工作地点应至少备有2个灭火器。(2)在井筒和倾斜巷道内进行电焊、气焊等工作时,必须在工作地点的下方用不燃性材料设施接受火星。
【精选】煤矿井下烧焊作业管理办法
1、为规范井下烧焊管理,严格落实烧焊措施和相关规定,确保安全生产,特制定《煤矿井下烧焊作业管理办法(暂行)》,以下简称《办法》。管理规定 (一)井下、井口房内不得从事电焊、气焊和喷灯焊接等工作。
2、井下烧焊安全技术措施 (1)气割工作地点的前后两端各10m的范围内,应是不燃性材料支护,并应有供水管路,有专人负责洒水。工作地点应至少备有2个灭火器。(2)在井筒和倾斜巷道内进行电焊、气焊等工作时,必须在工作地点的下方用不燃性材料设施接受火星。
3、加强井下明火管理。井下和井口房内不得从事电焊、气焊和喷灯焊等工作。如果在井下主要进风巷和井口房等地工作,需要制定安全措施,经矿长批准,专人监督。矿井必须在井上下设置消防材料库。井下保障材料库、机电设备硐室、检修硐室、材料库、巷道中应备有灭火器,其数量、规格和存放地点必须明确规定。
4、九)石门揭穿突出危险煤层和突出危险工作面不执行防突措施而进行采掘作业或超采超掘。(十)井口20米范围内、井下无措施烧焊及使用明火。(十一)违反规程、措施空顶作业,煤巷锚杆(锚索)支护擅自修改支护参数。
5、矿井火灾分为外因火灾和内因火灾两种类型。外因火灾是由外部高温热源引起的,例如放炮、烧焊、电流短路或明火等。这类火灾通常发生在井口房、井筒、井底车场以及机电硐室等地点,其特点是火源明显、发生突然、发展迅速。如果不能及时发现,可能演变成严重的灾难;而如果发现得早,火灾相对容易扑灭。
现场办公会会议纪要
1、、近期项目部入井前未召开班前会或是由班组长开,且无任何记录,班前会对安全情况落实不到位等问题,请项目部立即落实整改。3 、要求各单位及时做好现场签证。
2、月1日下午,市长别必雄到隆中实地察看文化园专案建设情况,并召开现场办公会。襄城区 *** 、隆中管委会、市林业局、市交通局、隆中文化园公司等单位负责人参加了会议。
3、办公会议纪要1 时间:20xx年1月20日 地点:现场建设管理组会议室 主持:李xx 参加人员: 议定事项:20xx年1月20日,XX新区管委会主任李xx在新区综合保税区建设现场主持召开主任办公会,专题研究保税区建设有关事宜。会议听取了综保区、经发局、规土局、兰新投控等相关部门工作情况汇报,并就有关事宜进行了安排部署。
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检测管理制度
总则 (一)为加强煤矿作业场所职业危害防治工作,保护煤矿从业人员的健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职业场所危害因素检测是为了掌握工作场所内潜在的有害因素,保证员工身体健康而进行的一项重要措施。
法律分析:存在职业危害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技术服务机构,每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危害因素检测,每三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危害现状评价。
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依法监督检查用人单位执行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情况,重点检查职业卫生管理制度、操作规程、培训、建设项目“三同时”、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监测与评价、应急救援设施与用品、警示标识、职业健康监护、职业病危害事故报告与处理、提供相关资料等内容。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因素定期检测工作,及时有效地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保护劳动者职业健康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以下简称《职业病防治法》)和《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7号),制定本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