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山东省城市临时建设方案(山东省城市临时建设方案规定)
山东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2010修正)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建设管理,增强和完善城市功能,提高城市居民的生活环境质量,促进城市经济和社会各项事业的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在本省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城市建设和从事城市建设管理活动,必须遵守本条例。
山东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规定了在本省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城市建设与管理的准则。所有活动须遵循条例进行,包括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和综合开发等原则,注重节约用地和经济效益。城市人民政府负责将建设计划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并鼓励采用先进技术和突出城市特色。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市容管理,美化城市环境,建设整洁、文明的现代化省会城市,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市区建筑物容貌、道路景观、户外广告设置、户外装饰灯等城市容貌管理。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东省城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管理办法》的通...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快城市住房建设,建立以中低收入家庭为对象、具有社会保障性质的经济适用住房供应体系,解决城市居民的住房困难,改善居住环境,提高生活质量,使住宅建设成为新的经济增长点和政府的民心工程,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房产主管部门(以下统称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经济适用住房的实施和管理工作。发展改革、国土资源、规划、价格等行政主管部门和金融机构根据职责分工,负责经济适用住房的有关工作。
第一条 为加快城镇住房由实物福利分配方式向货币工资分配方式的转变,推进住房商品化、社会化进程,不断改善城镇职工居住条件,建立起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住房分配、供应新机制,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保障城市建设顺利进行,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凡在本省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因实施城市建设需要拆除房屋及其附属设施的,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拆迁当事人,包括拆迁人和被拆迁人。
年户籍全面取消限制 4月13日,国家发改委印发《2021年新型城镇化和城乡融合发展重点任务》,文件提到要有序放开放宽城市落户限制、解决住房问题、加快都市圈建立发展等,其中不少信号与楼市和城市发展息息相关。 户口制度不是取消。而是城乡统一。 城乡户口统一, 再无城里人和农村人区别。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部门设置
1、办公室:负责文秘、档案、保密、信访等日常事务,政务信息、督办和综合文稿的起草,以及重要会议组织,还负责城市建设档案管理。综合财务处:负责全省建设事业的规划和计划,行业统计,建设和资金管理,以及机关及直属单位的财务和国有资产的管理,同时负责外资项目的协调工作。
2、城市规划处:制定城市规划战略,参与土地利用,管理历史文化名城和建筑。城市建设处:指导市政公用事业,监督绿化、风景名胜区等,负责市容环境治理。住宅与房地产业处:指导房地产市场规范,管理土地使用权转让、房产登记等。村镇建设处:拟定乡镇建设法规,指导村镇建设和灾后重建。
3、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是山东省政府的职能部门,专司全省建设事业的综合管理。其主要内容和职责如下:职责范围:涵盖了城乡规划、工程建设、城市建设、村镇建设、建筑业、住宅与房地产业、市政公用事业以及勘察设计咨询等多个领域。
4、城市规划处;城市建设处;住房与公积金管理处;招标办;机关党委;纪检组;信息中心;工程建设处;标准定额站;执业资格注册中心;外事外经处;村镇建设处;燃气热力办;科技教育处;。。
5、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以下简称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是省政府组成部门,为正厅级。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贯彻党中央关于住房和城乡建设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落实省委工作要求,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住房和城乡建设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
6、工业与信息化相关部门:山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山东省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 公共安全相关部门:山东省公安厅、民政厅、司法厅。 财政与人力资源相关部门:山东省财政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自然资源与环境相关部门:山东省自然资源厅、住房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
山东省城市建设房屋拆迁管理办法
1、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建设房屋拆迁管理,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凡在省辖市、县(市)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因建设需要拆除房屋及其附属设施的,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拆迁当事人包括拆迁人和被拆迁人。
2、第八条城市房屋拆迁实行委托拆迁或者自行拆迁。 拆迁人委托拆迁的,委托双方当事人应当签订书面委托拆迁协议,拆迁人按照规定支付委托拆迁费。 拆迁人自行拆迁的,应当经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接受委托拆迁的单位,必须取得城市房屋拆迁资格证书。城市房屋拆迁单位的资格管理办法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3、山东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的相关条例在第六章中对特定情况进行规定。首先,针对城市规划区以外的国有土地上的房屋拆迁,如果需要对被拆迁人进行补偿和安置,条例要求按照此章的条款进行操作,以确保公正和一致性。其次,当城市建设需要使用城市规划区内的集体土地时,必须遵循法定程序,即依法办理土地征收手续。
山东合并为七个地级市
1、首先,按照山东省政府的规划,将原有的17个地级市划分为7个地级市。具体划分方案如下:济南市:包括济南市、章丘市、平阴县、济阳县、商河县。青岛市:包括青岛市、即墨市、胶州市、莱西市、平度市。淄博市:包括淄博市、桓台县、高青县、沂源县。枣庄市:包括枣庄市、滕州市、峄城区、台儿庄区、山亭区。
2、山东省并未合并为七个地级市。以下是关于此问题的详细解现状说明:目前,山东省下辖16个地级市,这是中国行政区划的现状,并没有官方计划或实际行动表明山东省将合并为七个地级市。
3、山东并未合并为七个地级市。目前,山东省辖16个地级市,分别为:济南市青岛市淄博市枣庄市东营市烟台市潍坊市济宁市泰安市威海市日照市临沂市德州市聊城市滨州市菏泽市这些地级市在地理、文化、经济等多个方面都具有独特的特色和优势,共同推动着山东省的经济社会发展。
4、山东省进行了一次行政区划调整,并非将所有地级市合并为七个。 2019年1月9日,山东省会济南与莱芜市的合并获得了国务院的批准。 这次调整标志着自2000年以来形成的17个地级市格局成为历史,确定了16个地级市的行政区划。 根据国务院的批复,莱芜市被撤销,其行政区域并入济南市。
山东省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办法
1、就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草案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意见,并载明提出意见的理由和联系方式。第十三条 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收集、整理和研究公众意见,必要时可以通过召开座谈会、听证会等方式进行论证。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单位参考公众意见对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草案进行修改。
2、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规划管理,保证《济南市总体规划》的实施,尽快把本市建设成具有“泉城”特色、环境优美、文明整洁和经济繁荣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城市,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山东省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3、第一条 为加强开发区的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和《山东省 实施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制定和实施开发区规划,在开发区进行建设,必须遵守有关城市规划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办法。
4、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城乡规划管理,协调空间布局,改善人居环境,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山东省城乡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5、潍坊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搞好城市规划的制定与实施,强化城市规划管理,促进现代化城市的建设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及有关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